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将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利润12%的部分,从不可抵扣改为结转后3年内扣除。这意味着,我省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享3年税收结转优惠,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热情。

"以前钱捐多了还要缴税。"一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,2017年,他在一家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占了年利润的20%,按《通知》,其中12%可全部扣除,而余下8%属超出部分,可结转到以后3年扣除。

原来,过去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旦超过年利润12%以上,超出部分需按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%缴税。这意味着企业多捐了100万元,要交25万税款。由此,不少企业常将该支出控制在年利润12%内,避免“超出”,这也无形抑制了企业的捐赠热情。

据省国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称,该《通知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,并明确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可按《通知》执行。

税务部门提醒,企业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公益性捐赠支出。其中,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该资格由我省财政、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公布名单。

据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官网显示,截至今年2月底,我省2017年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共164个,包括14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和15家公益性群众团体。